2023年刚开年,世界银行发布新一期《全球经济展望》报告,认为全球经济正“危险地接近陷入衰退的程度”。
放眼当今世界,多国滞胀的风险、多地冲突的硝烟、气候变化的危害、大国金融政策的负面外溢……全球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层出不穷,贫穷、分裂、动荡有增无减。
怎么看?“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场变局不限于一时一事、一国一域,而是深刻而宏阔的时代之变。”——习近平主席洞悉时代之变,一语点明当今世界大势的根本特征。
怎么办?“世界上的问题错综复杂,解决问题的出路是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主席把握历史规律,展现信心勇气,为世界共迎挑战指明方向。
纵观历史,人类社会正是在战胜一次次考验中成长、在克服一场场危机中发展。只要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我们就能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共同汇聚起战胜困难的强大力量。
从“充分利用一切机遇,合作应对一切挑战”,到“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未来”,到“各国不是乘坐在190多条小船上,而是乘坐在一条命运与共的大船上”……习近平主席在达沃斯论坛上生动真诚的话语,传递出一个鲜明主张:“团结就是力量,分裂没有出路。”
今年的达沃斯论坛年会以“在分裂的世界中加强合作”为主题。对习近平主席的主张,世界经济论坛总裁博尔格·布伦德深表认同。他说,应对全球性问题的出路是全球性解决方案。“中国坚定推动自由贸易,为团结各方发挥了重要作用。”
展望疫情后的世界,世界经济论坛常务董事萨迪亚·扎希迪有些忧心忡忡:疫情和地缘政治冲突将对世界经济造成深远影响,可能使过去多年的努力成果损失殆尽。
“如何建设疫后世界?”习近平主席在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视频会议上的发问,道出各国人民的共同关切。
摆脱疫情阴霾、合力走出危机、实现经济复苏是各国人民的普遍心声。然而,世界范围内“脱钩”“断链”的噪音、杂音依然不绝于耳。那些以邻为壑、搞零和博弈者,打造“小院高墙”“平行体系”者,搞封闭排他的“小圈子”者,掣肘世界经济复苏,让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险滩。
经济全球化何去何从?习近平主席在达沃斯论坛上作出明确回答:“世界经济的大海,你要还是不要,都在那儿,是回避不了的。想人为切断各国经济的资金流、技术流、产品流、产业流、人员流,让世界经济的大海退回到一个一个孤立的小湖泊、小河流,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历史潮流的。”
2022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视频会议上再次强调:“经济全球化是时代潮流。大江奔腾向海,总会遇到逆流,但任何逆流都阻挡不了大江东去。动力助其前行,阻力促其强大。”
“大海”“大江”,浩浩荡荡。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世界大势,不可阻逆。
坚持拆墙而不筑墙、开放而不隔绝、融合而不脱钩,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才能将世界经济带出低谷。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无论是服贸会、广交会,还是消博会、进博会,场场人气满满、佳绩连连,中国主动与世界分享发展机遇,“投资中国就是投资未来”已成为普遍共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持续缩减,海南自贸港扬帆起航,陆海新通道加快推进,内外联动、东西互济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正在形成。从亚洲到欧洲,从非洲到拉美,中国“一带一路”项目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惠及各国民众。
“始终支持经济全球化”“坚定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融入区域和世界经济,努力实现互利共赢”——习近平主席反复宣示,开放的中国,始终以自身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始终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
当今世界,两种场景同时上演:一边是粮食和能源价格上涨,加速“出产”亿万富豪,资源和财富继续向少数人集中;另一边则是全球人类发展指数连续两年下降,数亿人遭遇饥饿、贫困等生存危机。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感叹:人类正日益分裂。
南北鸿沟继续拉大,发展断层、技术鸿沟等问题更加突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世界需要什么样的发展?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习近平主席2017年在达沃斯论坛年会上强调,要让发展更加平衡,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就要完善发展理念和模式,提升发展的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
2021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76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呼吁国际社会关注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紧迫问题。全球发展倡议,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行动导向。这是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又一生动实践,为破解发展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各国一起发展才是真发展,大家共同富裕才是真富裕。”“只有解决好发展不平衡问题,才能够为人类共同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前景。”
谋度于义者必得,事因于民者必成。全球发展倡议,得到国际社会热烈响应。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说,这一倡议正当其时,联合国予以明确支持并愿与中国就此开展合作,同各国一道推进落实。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多个国际组织支持倡议,近70个国家加入“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全球共谋发展的力量在不断壮大。
“我们是同处一个星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经济论坛创始人克劳斯·施瓦布在其思考疫后时代走向的著作中这样写道。
“我们今天所作的每一个抉择、采取的每一项行动,都将决定世界的未来。”一次次深刻阐述,一次次真诚呼吁,习近平主席在达沃斯论坛发出的声音穿越时空,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贡献智慧与力量,为变乱交织的世界提供宝贵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新时代中国将与世界上一切进步力量一道,坚定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向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正确方向,让和平与发展的阳光普照大地,携手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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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