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新疆伊尔克什坦口岸 旅客顺畅通关******
(新春走基层) 探访新疆伊尔克什坦口岸 旅客顺畅通关
中新网乌鲁木齐1月18日电 (费强)“跨过国门的这一刻,感觉空气里弥漫的都是家的味道。”1月17日17时许,在进入中国国境后,坐在摆渡车上的吉尔吉斯斯坦务工人员周学军难掩脸上的激动。
伊尔克什坦口岸是联通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一条重要通道,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重要口岸。受疫情影响,伊尔克什坦口岸一度暂停了客运通关,但货运通关一直保持着畅通。
按照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相关政策要求,国家移民管理局对出入境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1月9日,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之间最大的陆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正式恢复出入境人员通关。截至目前,已有76名旅客入境归国。
当天,和周学军一道入境回国的,还有在吉尔吉斯斯坦务工、经商和留学等各行各业的旅客34人。
记者看到,在入境的旅客人群中,赵宸锐、赵宸毅、赵蕊姐弟三人尤为显眼。他们是甘肃兰州人,父母在吉尔吉斯斯坦经商,他们三人在吉尔吉斯斯坦留学,得知口岸恢复客运通关的消息,他们即准备行程,利用寒假回国探望老家的亲人。
“我们通关全程都很顺畅。”赵蕊说:“一想到过几天就可以吃到家乡的牛肉面,我特别开心。”
“我们把服务客运通关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发挥边检工作优势,优化勤务工作流程,配强岗位力量,实行‘上下联动、全程互通’的勤务举措,全力保障出入境人员、车辆有序便捷通关。”伊尔克什坦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人说。(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